針對基層管理體制問題,對標滬蘇浙等地先行做法,市委編辦堅持問題導向,研究制定太白鎮等5個經濟發達鎮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。
一是精簡設置機構。嚴格實行機構限額管理,按照“7+3”的方式設置10個綜合性機構,較改革前精簡率超過50%。其中統一設置黨政綜合辦、黨建工作辦、農業農村辦(鄉村振興辦)、經濟發展辦、社會治理辦、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(為民服務中心)、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7個必設機構;經濟發達鎮結合地域特色設置3個自選機構。根據鄉鎮工作任務和對應上級業務部門的需要,允許鄉鎮綜合性機構設置若干崗位,明確崗位職責。
二是推進編制下沉。按照“編隨事走”的原則,財政所、農業站等派駐機構劃入鄉鎮后,其編制隨機構一并劃入鄉鎮;按照不低于鄉鎮常住人口萬分之二的比例且最低不少于10名的標準下沉編制,保障鄉鎮綜合執法力量。針對丹陽鎮省際毗鄰發展、向山鎮生態修復和綠色轉型工作實際,市級下達6名行政編制和6名事業編制。改革后,5個經濟發達鎮核增編制達122名。
三是實行綜合執法。按照依法下放、宜放則放的原則,累計下放近400項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承接的縣級管理服務和行政處罰權限,實現基層“看得見的管得著”。組建了經濟發達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,以鄉鎮或委托部門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,實行基層“一支隊伍管執法”。
四是強化資源整合。發揮經濟發達鎮黨委、政府統籌領導作用,整合鄉鎮機構和派駐機構等資源力量,搭建了黨群服務、鄉村振興、經濟發展、社會治理、綜合執法、為民服務等6個工作調度平臺。每個平臺建立協調組,由1名鄉鎮分管領導擔任組長,鄉鎮相關職能機構和派駐機構負責人為成員,加強平臺內工作聯動和協調配合,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平臺運行問題,形成條抓塊統工作格局。